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现公布如下: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及联营双方资质证明、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开发立项证明、软件产品及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产品外省备案证明、滴灌带及滴灌管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共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占用耕地证明、公共交通车船证明、农村居民车船证明、单位性质及个人身份证明、发行单位资格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及性质证明、改造安置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证明、已缴纳印花税凭证、撤销金融机构证明、改制证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证明共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鞍钢民企集团计划财务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