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政策——其他税相关内容
序号 事项 内容 解析 备注
1 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本人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申报计算扣除限额时办理税前扣除。
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3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辽宁省执行)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
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
“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含)。

2022年5月30日 16:40:08